勞工保險

 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40條,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,以承擔僱主在法律(包括普通法)之下的責任,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,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、全職或兼職。

如果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傷或死亡,那麽,僱主必須向僱員或其受養人支付規定的補償金額,而有關金額可能在個別個案中比實際的損失還要低。相對應「有過失法律責任」,這種法律責任是「嚴格法律責任」,即不論僱主一方是否疏忽,也要負責給予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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